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訴訟參加", description="指第三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加入他人間已繫屬的訴訟而為訴訟行為。此第三人稱為參加人(廣義的參加人),參加人的參與訴訟,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為訴訟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直接或間接保護自己的權利。 " ~~ ====== 訴訟參加 ====== 指[[:第三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加入他人間已[[:訴訟繫屬|繫屬]]的[[:訴訟]]而為[[:訴訟行為]]。此第三人稱為[[參加人]](廣義的參加人),參加人的參與訴訟,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為[[:訴訟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直接或間接保護自己的[[憲法:權利|權利]]。 ===== 類型 ===== 廣義的訴訟參加分為下列二種: - [[主參加訴訟]]:參加人為了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而以該訴訟事件的[[:兩造]]為共同被告,直接向本訴訟繫屬[[: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4條) - 從參加訴訟或[[輔助參加]]:參加人就[[:兩造]]的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當事人]]一造,間接保護自己權利,可以在該訴訟繫屬中提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至第67條)。 狹義的訴訟參加,則專指[[輔助參加|從參加]]而言。 **相關條目** * [[參加人]] {{tag>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