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民事)
在當事人間的訴訟,原本不許第三人參與訴訟,以避免訴訟程序混雜及拖延。但該訴訟如果對於第三人有密切的利害關係,為了讓多數人間的爭議能夠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獲得解決,法律上容許第三人參加兩造間的訴訟,此時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就是參加人。
雖然參加人可以加入訴訟,但本質上並不是當事人,參加人只是輔助其中一造(原告或被告)為[訴訟行為]]而已,所以參加人的行為不能跟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例如 原告甲已經自認某項事實時,參加人乙就不能再否認。
行政訴訟法中亦有關於參加人(行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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