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效力與既判力比較 < 100% 20% 40% 40%> 參加效力 既判力 理論依據 參加人與被參加人之責任分擔 一事不再理 效力 通說:本訴敗訴時始發生 不論本訴勝、敗訴均發生 效力被排除情形 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參加人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 再審事由 主觀範圍 及於告知人與受訴訟告知人 及於當事人即視同當事人 客觀範圍 包括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判決理由之判斷 僅及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職權調查事項 否 是 執行力 無 給付之訴時有 相關條目 缺席判決 參加人 民事訴訟法,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