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參加效力與既判力比較", description=" " ~~ ====== 參加效力與既判力比較 ====== |< 100% 20% 40% 40%>| ^ ^ [[參加效力]] ^ 既判力 ^ | 理論依據 | 參加人與被參加人之責任分擔 | [[民訴: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 | | 效力 | 通說:本訴敗訴時始發生 | 不論本訴勝、敗訴均發生 | | 效力被排除情形 | 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參加人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 | 再審事由 | | 主觀範圍 | 及於告知人與受訴訟告知人 | 及於當事人即視同當事人 | | 客觀範圍 | 包括[[:訴訟標的|訴訟標的]][[民法: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判決理由之判斷 | 僅及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 | 職權調查事項 | 否 | 是 | | 執行力 | 無 | [[給付之訴]]時有 | **相關條目** * [[缺席判決]] * [[參加人]] {{tag>民事訴訟法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