紛爭解決一次性
(einmalige Erledigung eines Streitfalles)
係指盡量將事件有關之所有利害關係人、事,納入一道程序中,一次解決多數人的紛爭。換句話說,即是將相牽連的紛爭一次解決。如此一來,除了訴訟經濟,可節省原告、被告起訴、應訴的成本外,還有避免裁判矛盾的好處。
我國民事訴訟法已修正與增訂相關規定,要求法官闡明,當相關紛爭已經在訴訟上呈現,法官應跟當事人講,是不是要在同一道程序中一併解決該紛爭,當相關利害關係人已經在訴訟上呈現出來,如果當事人沒有將訴訟進行通知第三人,法院有必要職權通知第三人,讓第三人有進入訴訟的機會,一併解決多數人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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