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強制代理 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擔任訴訟代理人,並由其代為訴訟行為。 我國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也就是當事人如果要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必須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若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卻未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其上訴即為不合法。 相關條目 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民法,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