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前置原則 必須先經合法的拘提或逮捕程序,檢察官才能聲請羈押;若被告是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及原因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規定,可先予逮捕後,再聲請羈押。 相關條目 Plugin Backlinks: 沒找到任何結果。 偵查開始,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