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 傳喚係指命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在一定時日至一定處所應訊,屬間接之強制處分(傳喚不到本身並無法律之效力,僅引發後續拘提的效力)。 決定方式 二分模式: 在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 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決定 效力 傳喚相對於通知(約談)較具強制性。 相關條目 約談 傳喚 拘提 一般拘提 逕行拘提 緊急拘提 通緝拘提 逮捕 羈押 一般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