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傳喚", description="傳喚係指命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在一定時日至一定處所應訊,屬間接之強制處分(傳喚不到本身並無法律之效力,僅引發後續拘提的效力),決定方式在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決定,即二分模式。傳喚相對於通知(約談)較具強制性。 " ~~ ====== 傳喚 ====== 傳喚係指命[[被告|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在一定時日至一定處所應訊,屬間接之[[強制處分]]**(傳喚不到本身並無法律之效力,僅引發後續[[拘提]]的效力)**。 ===== 決定方式 ===== 二分模式: * 在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 * 審判中由[[法組:審判長]]或[[法組:受命法官]]決定 ===== 效力 ===== 傳喚相對於通知([[約談]])較具強制性。 **相關條目** * [[約談]] * [[傳喚]] * [[拘提]] * [[一般拘提]] * [[逕行拘提]] * [[緊急拘提]] * [[通緝拘提]] * [[逮捕]] * [[羈押]] * [[一般性羈押]] * [[預防性羈押]]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