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 法院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的第三人,在他人的訴訟中,對於法院指定的鑑定事項(例如 血緣鑑定、車禍肇事責任鑑定、火災原因鑑定、筆跡鑑定等),陳述關於特別法規或特別經驗的人。 證人與鑑定人雖然都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他人訴訟中進行陳述,但二者並不相同。證人是陳述自己過去經歷的事實,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鑑定人是依其特別知識陳述自己的意見,具有可代替性。 相關條目 訊問筆錄 簡易程序(民事) 人證 不當詰問 友性證人 反詰問 主詰問 抗告(刑事) 更行詰問 供述證據 具結 拒卻 拘提 穿刺性處分 訊問 異議權 傳喚 義務法則 詰問權 閱卷權 選任鑑定人 聲明異議(詰問) 證據方法 嚴格證明 鑑定 鑑定許可書 鑑定證人 羈押回籠條款 言詞辯論 技術審查官 商業調查官 檢察事務官 開庭 曉諭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TAG: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