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通常結文內會記載:「當(係)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若證人經具結而為虛偽的證述,可能構成偽證罪(刑法第168條)。 相關條目 不自證己罪原則 合法性法則 偽證 機關鑑定 選任鑑定人 證據排除法則 嚴格證明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決議 釋字第582號解釋: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