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排除法則 (the exclusionary rule) 源自美國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法理,重視程序正義大於實體正義,以不符合法律程序或違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法院就不能採用,就算這證據很重要、能證明犯罪事實也一樣。這是避免任何一方用不正當的方式進行訴訟的重要手段。 當事人進行主義 當事人兩造對其所主張之事實,各自負擔證據的蒐集及調查義務 卷證不併送制度:禁止法院事前接觸到傳聞證據與違法蒐集之證據,破除法院不當心證之形成 證據排除法則之原則與例外: 取證本身的違法 例外:彈劾證據、善意取得之例外容許 違法取證後所衍生之合法追查證據:毒樹果實理論 例外:獨立取得、必然發現、淨化污染 我國法制 我國證據排除法則可再分為: 絕對排除 刑訴95條-權利告知義務 刑訴98條-不正方法禁止+156條-自白任意性 刑訴100-1條本文-被告陳述與錄影音不符 刑訴158-2條本文-違背候時規定、夜問禁止 刑訴158-2條第2項-警方違背95條第2款、第3款 刑訴158-3條-違反具結之法定程序 刑訴160條-違反意見法則 相對排除 刑訴100-1條但書:情況急迫並記明筆錄 刑訴158-2條但書:違反供述證據之善意例外法則 刑訴131條第4項 刑訴416條第2項 傳聞法則 權衡法則 權衡法則:刑訴158-4條 相關條目 證據種類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本證-反證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