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果實
(Poisonous Tree Doctrine)
「毒樹果實理論」是來自美國法的證據排除法則,乃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本於此一證據為基礎,而再行取得之證據,則如同毒果,就像是一棵有毒的蘋果樹,在樹上所長出的蘋果也會是毒蘋果,所以毒樹產生的毒果不能吃。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排除證據能力。
也就是說,以非法、不正當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要被排除在審判程序外,不得在判決中使用,因為違法的證據就像是毒蘋果,吃了會中毒。
毒樹果實理論可以處理基於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的效力問題。歐陸法上,則是以所謂「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來處理此一問題。
在進行刑事訴訟的程序時,警察、檢察官、調查局人員等在辦案的途中,如臨檢、追捕犯人、搜索等,都需要經過正當法律程序,例如要進入屋內搜索時需要出示搜索票]、警方逮捕時要進行權利告知等,如果沒有使用合法程序,而用非法的手段來取得證據的話,就會涉及「毒樹果實理論」,因此取得的證據就有可能無法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
例如 偷剪人家頭髮來驗DNA、沒持搜索票就直接闖入住宅搜索,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取得自白等,這些都有可能是違法的取證手段。 既然非法的手段是毒樹,由此取得的證據就是毒果實,從有毒的樹上所長出來的果實當然會有毒,吃了會有害,非法取得的證據也會對真相的追尋產生阻礙。例如透過刑求的方式將被告「屈打成招」這樣取得的自白,在被告「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方式」所取得的,可信度也會大打折扣。
例外許可
衍生證據的例外容許包含:
- 獨立來源(exception of independent untainted source)
- 必然被發現(exception of inevitable discovery):美國1984年Nix v.Williams案
- 因其他因素介入導致「毒性被稀釋」(淨化)(exception of dissipation of taint)
則例外不排除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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