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 脅迫係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告以危害,致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例如,A、B有土地糾紛,B告訴A「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讓A害怕若不遵從將有不利影響,屬於脅迫手段。 受脅迫的表意人想要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應於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而意思表示經過10年亦不得撤銷。 構成要件 脅迫行為 表意人發生恐懼 表意人為意思表示 脅迫行為與表意人發生恐懼、表意人為意思表示間具有因果關係 脅迫行為具有不法性 脅迫故意 分類 相對人所為脅迫:係指脅迫為相對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 第三人所為詐欺:係指詐欺為第三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反面解釋)。此處第三人有認為限縮於表意人直接為法律行為以外之人,且須因該法律行為之效力進而取得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相關條目 <related> 刑法, 刑法分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