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生效時期
無相對人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原則上於意思表示成立同時生效。
有相對人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採
了解主義。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
有相對人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採
達到主義。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民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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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表意人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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