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為 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其與行政處分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不同。 例如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意見交流及實施教育訓練、行政機關以現金發放經核定之生活費於某低收入戶、警察機關勸導集會遊行之民眾解散、直轄市政府於媒體上公告有食安疑慮之商品資訊等。 類型 知之表示:提供特定資訊,主要是觀念或不具法效意思意見之傳達 觀念通知:氣象局的氣象報告、政令宣導 行政指導:行政機關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行為 執行行為: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例如 違建之拆除 事實作業:其他行政事實行為 例如 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 民法上的事實行為(民法) 相關條目 公告 事實行為 行政先行行為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