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行政機關不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但是具有單獨的法定地位,可以代表行政主體對外來履行職責。 要件 有單獨之組織法規:所謂組織法規包括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或規程,例外者亦有以組織編制表(如各級警察機關)代替組織規程之情形。 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者,通常均設有人事及會計(或主計)單位。 有印信:指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大印或關防而言。 以上3項標準皆具備之組織體為機關,否則屬於內部單位 例如 臺北市政府及各局處都是臺北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的行政機關,在其各自職掌的權限內代表臺北市行使行政權,由此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都歸屬於臺北市。 相關條目 日出條款 司法審查 受益人 查封 許可主義 明確性要求 空白構成要件 侮辱公署罪 刑罰優先原則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一般處分 一體性原則 一體注意原則 下命處分 大學自治 不作為(行政法)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 不當聯結 公共利益 公共設施用地 公有建築物 公法上不當得利 公法請求權 公物之特別使用 公物特別使用 公益原則 公營造物 公聽會 反面理論 反射利益 主管機關 功能最適原則 市公所 市政府 合義務性裁量 同一性 地方自治 扣留 自治團體 行政一體 行政主體 行政先行行為 行政先例 行政收容 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拘束力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行政助手 行政事實 行政函令 行政協定 行政命令 行政委託 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 行政計畫 行政秩序罰 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機關 行政組織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處分權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 行政裁量 行政慣例 行政管制行為 行政罰 行政輔助行為 行政調查 行政營利行為 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行為能力(行政法) 判斷餘地 利益衡平原則 即時強制 決定裁量 沒入 事實行為 事實通知 依法行政原則 協力義務 取締 和解契約(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規命令 直接行政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便宜主義 便宜處分 便宜裁量 保留廢止權 信賴利益 信賴原則(行政) 計畫行政 計畫遵行請求權 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個案法律禁止原則 原處分機關 容許性 捐地協議 時效完成 消滅時效(行政法) 消滅時效中斷 特別負擔 秩序行政 純粹參與交易行為 除斥期間 高權行為 執行力 執行名義(行政法) 執行罰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授權命令 推定過失責任 第二次裁決 處罰法定原則 陳述意見書 陳情 最高行政機關 單方行政行為 單位 程序行為 絕對法律保留 裁決書 裁量 裁量收縮 裁量行政 裁量怠惰 裁量處分 裁量瑕疵 裁量逾越 裁量餘地 裁量濫用 裁量縮減至零 裁量權 裁罰 訴願前置主義 催告 損失補償 會計師 概括授權 準備行為 禁止再授權原則 禁止恣意原則 過戶 違反母法 違法裁量 實體審查 對等契約 慣例 構成要件效力 管束 管制性不利處分 管轄法定原則 管轄恆定原則 管轄競合(行政法) 管轄權 管轄權恆定原則 廢止行政處分 撤銷 撤銷行政處分 確認效力 確認處分 調任 請願權 機構 機關 獨立之行政助手 獨立機關 縣政府 隸屬契約 職務協助 職務命令 職權命令 雙務契約 聽證 羈束行政 羈束處分 觀念通知(行政) 公民訴訟 公益訴訟 原告代表人 狹義之行政訴訟 參加人(行政)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簡易程序(行訴) 簡易訴訟程序(行政) 函釋 委任立法 委託 委辦 法令 司法獨立 審判長 空白規定 兼職 教示條款 第三人 程序法 廢止 撤銷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行政院 委員會 信賴保護原則 新聞自由 審查密度 遷徙自由 總統制 釋字第392號-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釋字第448號解釋-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之審判法院? 釋字第559號解釋-家暴法對非金錢給付保護令執行之程序授權規定違憲? 權利救濟 聲明不服 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人 行政法,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