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行政機關不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但是具有單獨的法定地位,可以代表行政主體對外來履行職責。 要件 有單獨之組織法規:所謂組織法規包括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或規程,例外者亦有以組織編制表(如各級警察機關)代替組織規程之情形。 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者,通常均設有人事及會計(或主計)單位。 有印信:指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大印或關防而言。 以上3項標準皆具備之組織體為機關,否則屬於內部單位 例如 臺北市政府及各局處都是臺北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的行政機關,在其各自職掌的權限內代表臺北市行使行政權,由此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都歸屬於臺北市。 相關條目 兼職 函釋 侮辱公署罪 明確性要求 空白構成要件 刑罰優先原則 司法審查 委任立法 委託 委辦 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委員會 審查密度 新聞自由 權利救濟 總統制 行政院 遷徙自由 釋字第392號-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釋字第448號解釋-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之審判法院? 釋字第559號解釋-家暴法對非金錢給付保護令執行之程序授權規定違憲? 撤銷 教示條款 日出條款 受益人 查封 許可主義 法令 司法獨立 審判長 程序法 空白規定 第三人 聲明不服 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人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一般處分 一體性原則 一體注意原則 下命處分 不作為(行政法) 不當聯結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 主管機關 事實行為 事實通知 依法行政原則 便宜主義 便宜處分 便宜裁量 保留廢止權 信賴利益 信賴原則(行政) 個案法律禁止原則 催告 公共利益 公共設施用地 公有建築物 公法上不當得利 公法請求權 公營造物 公物之特別使用 公物特別使用 公益原則 公聽會 判斷餘地 利益衡平原則 功能最適原則 協力義務 即時強制 原處分機關 反射利益 反面理論 取締 合義務性裁量 同一性 和解契約(行政) 單位 單方行政行為 地方自治 執行力 執行名義(行政法) 執行罰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大學自治 容許性 實體審查 對等契約 市公所 市政府 廢止行政處分 慣例 扣留 捐地協議 授權命令 推定過失責任 損失補償 撤銷 撤銷行政處分 時效完成 最高行政機關 會計師 概括授權 構成要件效力 機構 機關 決定裁量 沒入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規命令 消滅時效(行政法) 消滅時效中斷 準備行為 特別負擔 獨立之行政助手 獨立機關 直接行政 確認效力 確認處分 禁止再授權原則 禁止恣意原則 秩序行政 程序行為 第二次裁決 管制性不利處分 管束 管轄恆定原則 管轄權 管轄權恆定原則 管轄法定原則 管轄競合(行政法) 純粹參與交易行為 絕對法律保留 縣政府 羈束處分 羈束行政 職務協助 職務命令 職權命令 聽證 自治團體 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一體 行政主體 行政事實 行政先例 行政先行行為 行政函令 行政助手 行政協定 行政命令 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署 行政契約 行政委託 行政慣例 行政指導 行政收容 行政營利行為 行政秩序罰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 行政管制行為 行政組織 行政罰 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處分權 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拘束力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行政裁量 行政計畫 行政調查 行政輔助行為 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行為能力(行政法) 裁決書 裁罰 裁量 裁量怠惰 裁量收縮 裁量權 裁量濫用 裁量瑕疵 裁量縮減至零 裁量處分 裁量行政 裁量逾越 裁量餘地 觀念通知(行政) 計畫行政 計畫遵行請求權 訴願前置主義 調任 請願權 過戶 違反母法 違法裁量 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除斥期間 陳情 陳述意見書 隸屬契約 雙務契約 高權行為 公民訴訟 公益訴訟 原告代表人 參加人(行政) 撤銷訴訟 狹義之行政訴訟 簡易程序(行訴) 簡易訴訟程序(行政)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法,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