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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行政機關不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但是具有單獨的法定地位,可以代表行政主體對外來履行職責。

要件

  1. 有單獨之組織法規:所謂組織法規包括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或規程,例外者亦有以組織編制表(如各級警察機關)代替組織規程之情形。
  2. 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者,通常均設有人事及會計(或主計)單位。
  3. 印信:指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大印或關防而言。

以上3項標準皆具備之組織體為機關,否則屬於內部單位

例如 臺北市政府及各局處都是臺北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的行政機關,在其各自職掌的權限內代表臺北市行使行政權,由此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都歸屬於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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