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的制度。 基於住民自治的理念與垂直分權的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的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的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的關係。(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參照,另外可參考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25條關於自治事項、自治法規的規定) 相關條目 受託公務員 公共設施 地方自治團體 自治監督原則 行政法人 委辦事項 高權行為 寄存送達(行政) 間接行政 訓政時期 憲法, 行政法, 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