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瑕疵 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 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民法 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相關條目 危險負擔移轉 債務不履行 瑕疵擔保 民法, 民法總則, 物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