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 出賣人對於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的瑕疵,應負的法定責任。 瑕疵擔保,有權利瑕疵擔保與物的瑕疵擔保二種。 權利瑕疵擔保:指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實存在(民法第349條、第350條); 物的瑕疵擔保: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具備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意思,所應具有的價值、效用及品質(民法第354條)。 相關條目 出賣人 定型化契約 法律關係 物之瑕疵 商品自傷 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