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 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的權利或其標的物本身的瑕疵,依法應負的責任。所謂瑕疵,一般稱為缺點。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該瑕疵的產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區分 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指出賣人應擔保不會有第三人對買受人主張對於該買賣標的物有權利;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並無減少物的使用價值、交換價值或不符合通常效用、契約約定效用(例如 房屋漏水等)而言。 相關條目 觀念通知(vorstellungsmitteilung) 民法,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