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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而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定型化契約應符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誠實信用,而不顯失公平,始為有效;否則,縱屬白紙黑字,且經他方當事人簽署,仍屬無效。因此,在實體商家購物,廠商所使用之「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物品如有瑕疵,消費者仍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約退款。

又如,房屋出賣人提供之訂購單約定:「買方違約而不簽約者,則買方同意所繳定金由賣方沒收;賣方違約而不簽約者,則買方同意賣方退還定金」,其內容違反互惠平等原則,對消費者(買方)顯失公平,應為無效。

類型

在臺灣,定型化契約分為三大類:

  1. 金融消費定型化契約:如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購買商業保險等、
  2. 其他消費定型化契約:如租車自駕、上網購物、搭乘捷運、團體旅遊、購買預售屋、委託仲介售屋等、
  3. 非消費定型化契約:如勞僱契約、政府採購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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