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定型化契約", description="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而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 ~~ ====== 定型化契約 ====== 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而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行為|契約]]。 定型化契約應符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原則|平等互惠]]及[[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而不[[行政法:顯失公平]],始為有效;否則,縱屬白紙黑字,且經他方[[:當事人]]簽署,仍屬無效。因此,在實體商家購物,廠商所使用之「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物品如有瑕疵,消費者仍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約退款。 又如,房屋[[出賣人]]提供之訂購單約定:「買方[[違約]]而不簽約者,則買方同意所繳[[定金]]由賣方沒收;賣方違約而不簽約者,則買方同意賣方退還定金」,其內容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互惠平等原則]],對消費者(買方)[[行政法: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應為無效。 ===== 類型 ===== 在臺灣,定型化契約分為三大類: - 金融消費定型化契約:如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購買商業保險等、 - 其他消費定型化契約:如租車自駕、上網購物、搭乘捷運、團體旅遊、[[買賣契約|購買]]預售屋、委託仲介售屋等、 - 非消費定型化契約:如[[勞僱]]契約、政府採購契約等。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契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