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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審閱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違反效果

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2.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3.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4.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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