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契約審閱權", description="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 ~~ ====== 契約審閱權 ======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行政法: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 違反效果 ===== [[行政法: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 <WRAP box>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WRAP> **相關條目** * [[消費者保護]] {{tag>民法 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