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 「極為不公平」的意思,法律對於特定事項有顯失公平的情況,經常訂有一定的平衡機制,以維持公平合理的法律秩序。 例如:甲與乙機關雙方簽訂行政契約後,本來雙方都應該依照契約來履行,但日後發生突發狀況,情事有重大變更,是訂立契約當時沒辦法預料得到的情形,如果要求履行原來的契約顯失公平,當事人的一方可以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相關條目 免除扶養義務 定型化契約 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 情事變更原則 無過失責任原則 暴利行為(Wuchergeschäft) 意定的舉證責任轉換 情事變更原則 資遣預告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