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預告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 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 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至於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未滿3個月或契約期間為3年以內之定期契約勞工,其預告期間目前法無明文規定,須視勞雇雙方於事前有無曾就此節協商約定,如有約定者,該約定內容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至於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未滿3個月或契約期間為3年以內之定期契約勞工,其預告期間目前法無明文規定,須視勞雇雙方於事前有無曾就此節協商約定,如有約定者,該約定內容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有顯失公平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