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係指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達成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必須適當,儘量最小侵害,及合乎比例性原則。「用大砲打小鳥」或「殺雞用牛刀」都是不合比例原則。

內涵

以下為其派生原則

  • 適當性原則:又稱適合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國家所採取之措施須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 必要性原則:由合乎適當性之措施中,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但其功效必須與較大侵害程度的手段相同。
  • 衡平性原則:國家之措施所可能引起的損害與所欲達成國家任務間,未有極端不相稱的情形發生,為狹義比例性原則。
  • 目的正當性原則:此為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部分學者對比例原則詮釋做出調整,除了前三項原則外,另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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