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累犯

累犯係指受刑罰執行之行為人(受徒刑之執行,該徒刑之罪不限故意過失),於釋放後之一定期間內(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指該罪之法定刑,法定刑最重為有期徒刑即屬之,最輕本刑為拘役、罰金亦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對累犯之加重處罰,係因其不知悔改再故意犯罪,主觀上之危險性顯然尚未除去,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

緩刑/假釋期間再犯

  • 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依刑法75條:「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將撤銷緩刑宣告;
  •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之5年內再犯,非屬累犯。(因緩刑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
  • 假釋期間再犯並非執行完畢,假釋之執行完畢須待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故假釋期間再犯僅為撤銷假釋之原因。

累犯規定涉及違憲

釋字775號提到:「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