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制度。假釋受刑人須徒刑已執行達一定期間,並有足夠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已改過遷善,乃附條件暫予釋放。
滿足假釋資格
法律效果
受刑人釋放後,在所餘刑其內或特定期間,未經撤銷假釋者,則未執行之剩餘刑期則視同業已執行,但考量復歸社會之危險性,必須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始得假釋。
意義
假釋之目的係為避免長期自由刑執行之弊,避免受刑人長期監禁在封閉之矯治機構而與社會脫節。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原則上不算入假釋期內。
例如 因犯罪而受2年徒刑宣告的被告,入監執行後,因在獄中已知悛悔,表現良好,而於執行1年後即提前釋放。但在釋放後至刑期期滿前為止,需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進行保護管束,以監督其是否有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會被撤銷假釋再入監服刑至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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