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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

(lebenslange Freiheitsstrafe)

無期徒刑即將犯人終身監禁於監獄,使之與社會隔離的刑罰之為,無期徒刑又稱為終身自由刑,為刑罰的一種,雖其威嚇性以及永遠隔離之目的與死刑同,然無期徒刑係在剝奪犯人身體之自由,且尚可依假釋赦免之方式,回復已失之自由,復歸社會,故受刑者並仍有出獄之可能。

科處類型

刑法規定:刑法上科處無期徒刑之罪有兩種:

  • 絕對處無期徒刑之罪,為刑法第100條首謀內亂罪
  • 相對處無期徒刑之罪,有4種情形:
    •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擇一而科之罪,共有26種,得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罪,共有兩種。
    •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共有2種。
    •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有1種。
    •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擇一而科之罪,共有2種。其他尚有特種刑事法令,其情形與死刑說明相雷同,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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