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謀 首謀係指首倡內亂謀議之人,或為公然聚眾、內亂團體中之主謀人,但並不以成為內亂團體之領導人為必要,僅有實行行為發號施令但非主謀或領導者,仍不得認為係屬首謀,首謀的人數也不限於一人。刑法上就首謀者有刑罰之加重。 相關法條 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相關條目 刑法(criminal law)體系表 脫逃罪 無期徒刑 聚合犯 刑法, 刑法分則, 刑法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