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亂罪 規定於刑法第100條至第102條,行為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如以強暴或脅迫方式著手實行犯罪,即構成普通內亂罪;如以暴動方式實行前述犯罪,則構成暴動內亂罪。 刑法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條目 中華民國 首謀 陰謀(犯罪階段) 無期徒刑 預備(犯罪階段) 暴動 免訴權 事物管轄(刑事)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高等法院 國家法益 釋字第388號-現職總統競選連任仍有刑事豁免權?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