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訴權 免訴權又稱「緩訴權」,係程序法上之事由,係指不受特定追訴行為的特權而言,僅能構成程序法上之「訴訟障礙事由」。 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依釋字第388號解釋意旨,是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暫時不能為刑事之追究,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的免責權。 又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前段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免訴權係仍有刑事責任,僅追訴時受到限制。 相關條目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偵查,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