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 被告如逃亡或故意隱匿(刑訴第84條)不到庭應訊,此時法院或檢察署即可發出通緝令,通知其他機關拘提或逮捕、解送到指定處所,以強制手段拘捕被告到庭。並非所有案件之程序均需要經過通緝程序,僅因為被告有逃亡或藏匿行為,導致影響追訴程序時,方足為之。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刑訴第85條) 通緝之方法 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刑訴第86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相關條目 緝獲歸案 通緝犯 引渡 依法逮捕之人 脫逃罪 合理懷疑 行刑權時效 追訴權時效 偵查庭 通緝令 通緝犯 通緝拘提 通緝書 解送 緝獲歸案 法警 請求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