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
洗錢係指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或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
法律規定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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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且所稱「特定犯罪」,依同法第3條之規定,除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外,還包括刑法、懲治走私條例、破產法、商標法、廢棄物清理法、稅捐稽徵法、政府採購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資恐防制法上之部分犯罪,以及洗錢罪。
再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洗錢罪條文所定之罰金;且犯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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