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 (ownership) 等同於「完全物權」,係指對於特定物(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具有全面及整體支配的物權,在法令限制範圍內,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的干涉。 民法上,權利人對標的物可以直接全面排他性支配特定物的物權。所謂「全面支配」,意味著支配範圍的全面性和支配時間的無限性,符合這一特徵的物權只有所有權。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是相對立的概念。 相關條目 民法體系 一物一權主義 工作物 不要式契約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示主義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割共有物 主物 主權利 他項權利證明書 加工 共有物 危險負擔 合建契約 地役權之從屬性 收益及處分 自建取得所有權 防止妨害請求權 事實行為 典權 定限物權 所有人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權人會議 所有權移轉 所有權絕對原則 法定租賃權 物權 物權行為 物權請求權 物權類型 股權 非重要成分 非消費物 信託契約 客體變更 流押契約 原始取得 效果意思 時效取得 消費物 消費寄託契約 動產 區分所有權人 商品自傷 從物 推定信託 混合 添附 產權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善意受讓 單一物 無主物先占 無因性原則 無相對人意思表示 無權處分 買賣不破租賃 集合物 債權物權化 準物權行為 對價 構成信託 質權 鄰地之果實獲得權 遺贈 應有部分(持分) 繼受取得 代位訴訟 減縮聲明 給付之訴 擴張聲明 奴隸 洗錢罪 犯罪被害人 土地登記 公用地役關係 公物 私有土地 保存登記 既成道路 國有土地 散布權耗盡原則 照價收買 過戶 違章建築 實價登錄 對價關係 民法,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