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 (confusion/Vermishung/mélange) 混合係屬於不同人之動產,因混合導致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如甲所有之銅與乙所有之鐵融成一物,或甲之咖啡與乙之奶精混合等均屬之。 混合物為物之所有人共有,但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3條),而因混合而導致權利受損之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取得所有權之人請求償金。(民法第816條) 相關條目 動產所有權 添附 附合 混合 加工 民法, 民法物權, 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