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
所謂要約,就是一方向他方為締約之邀請的意思表示,所以稱為要(邀)約。依據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也就是說,當一方提出要約時,就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
如 某甲將合約內容郵寄給某乙,就屬於要約,當某甲提出要約之後,就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某乙在要約有效期間,可以隨時依要約的內容提出承諾,某甲不能拒絕。這就是要約的拘束力。
民法 第154條
-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方式
效力
- 對要約人:要約一經生效,即對要約發出人產生拘束力(民法第154條第2項),該拘束力使要約發出人不得變更要約內容或撤回要約,但要約發出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則不生此拘束力(民法第154條第1項但書)。
- 但要約之拘束力在以下情況則受限制
- 要約遭拒絕(民法第155條)
- 撤回要約,不過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於原先要約送達相對人(民法第95條第1項)。
相關條目
- 契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