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係指須以一定方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分類
可分為法定要式行為及約定要式行為:
- 約定要式行為:以法毋庸以一定方式作成,但當事人約定應以一定方式作成者。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相關條目
-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