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
指結婚雙方當事人完成結婚應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以建立正確的戶籍資料。
《民法》第982條經過97年5月23日修法後,結婚不但應以書面、經二名以上證人簽名,並且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會發生結婚的效力。
108年5月,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允許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性伴侶可依本法第4條,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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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結婚雙方當事人完成結婚應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以建立正確的戶籍資料。
《民法》第982條經過97年5月23日修法後,結婚不但應以書面、經二名以上證人簽名,並且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會發生結婚的效力。
108年5月,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允許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性伴侶可依本法第4條,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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