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損害賠償
如果是指「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就是婚約當事人的一方,沒有民法第976條的理由而違反婚約,對於他方因此受到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應該負賠償責任。但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必須受害人沒有過失,才能請求。(民法第978條、第979條)
法定解除婚約事由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民法第9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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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違結婚期約。
生死不明已滿1年。
有重大不治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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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上述情形解除婚約,如果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 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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