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對於他人所受的損害予以賠償,其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意思就是如果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權利被侵害並遭受損失,行為人就應該負責賠償被害人的損害。 例如 開車不慎撞傷行人,造成行人受傷而支出醫藥費,駕駛就應該賠償行人的醫藥費損失。 相關條目 人格權 不完全給付 不貞蒐證權 手段債務 本約 求償權 肖像權 物上代位性 貞操權 婚約損害賠償 第三人負擔契約 責任能力(民法) 無因管理 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 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 違法行為 違約定金 精神慰撫金 與有過失 適法無因管理 懲罰性賠償 主觀的追加合併之訴 法定之舉證責任轉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緩刑負擔 自由意志 公法上之爭議例外規定 行政救濟金 求償權 情況決定 無過失責任 訴之追加 簡易訴訟程序(行政) 訴之追加 環境權 歸責 民法, 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