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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

契約關係中,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給付,不符合契約的約定,無法符合原來成立債的目的或本旨,如物品有瑕疵、數量有不足、給付之時間、方法不恰當等。

例如 甲和乙簽立買賣契約,約定甲向乙買受蘋果100箱,但乙只交付80箱給甲,乙的交付並不符合契約的約定,就屬不完全給付。契約的一方履行契約有不完全給付的情形,就要對他方負損害賠償等責任。

要件

  1. 債務人已經為給付
  2. 但該給付並完全於當事人之契約約定
  3. 該給付不完全可歸責債務人
  4. 導致債權人有損害

法律效果

  1. 如果不完全給付內容只有物之瑕疵(未合於契約約定之給付),而未侵害債權人之固有利益:(民法第227條第1項)
    • 該瑕疵可以補正:準用給付遲延之效果,例如買賣房屋之地磚有破損
    • 該瑕疵無法補正:準用給付不能之效果,例如給付碎掉的蛋糕
  2. 如果該瑕疵侵害了債權人的固有利益(民法第227條第2項):另須賠償受損害之固有利益。
    例如 賣一批生病的雞,導致買方原先養的雞也生病死亡,買方(債權人)可以向賣方(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損受損害的固有利益(即原先所養的雞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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