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規定 任意規定係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屬無必須強制實現之作用之私法規定,可由當事人之意思自由任意選擇變更或拒絕適用,故僅能相對適用,因此,任意規定僅具補充或備位之意義。 類型 任意規定可分為: 明示性任意規定,即以法律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而適用 隱藏性任意規定,即該法律雖未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但得由立法意旨解釋而認定 法律用語 任意規定之用語為「得」、「告訴乃論」、「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等。 相關條目 取締規定 效力規定 強行規定 強制規定 禁止規定 任意規定 訓示規定 民法, 民法總則, 立法程序與技術, 私法規定類型,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