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任意規定", description="任意規定係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屬無必須強制實現之作用之私法規定,可由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自由任意選擇變更或拒絕適用,故僅能相對適用,因此,任意規定僅具補充或備位之意義。 " ~~ ====== 任意規定 ====== 任意規定係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會[[行政法:公益性|公益]]無直接關聯,屬無必須強制實現之作用之[[:私法]]規定,可由[[: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意思]]自由任意選擇變更或拒絕適用,故僅能相對適用,因此,任意規定僅具補充或備位之意義。 ===== 類型 ===== 任意規定可分為: * 明示性任意規定,即以法律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而適用 * 隱藏性任意規定,即該法律雖未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但得由[[:立法意旨|立法意旨]]解釋而認定 ===== 法律用語 ===== 任意規定之用語為「得」、「[[刑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民法:契約行為|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等。 **相關條目** * [[民法:取締規定|取締規定]] * [[民法:效力規定|效力規定]] * [[民法:強行規定|強行規定]] * [[民法:強制規定|強制規定]] * [[民法:禁止規定|禁止規定]] * [[民法:任意規定|任意規定]] * [[行政法:訓示規定|訓示規定]] {{tag>民法 民法總則 立法程序與技術 私法規定類型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