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 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就該項犯罪案件提起公訴,當然也就無後續法院的審理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 法律用語 「告訴乃論」的相對者為「非告訴乃論」,即俗稱「公訴罪」,然而此用詞並不精確,因我國刑事訴訟尚有自訴之制度。 告訴得撤回 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就同一事實再提出告訴。 例如 傷害罪即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權人不向警局或檢察署申告,國家不能違反被害人之意思而介入起訴、審判。 相關條目 不能條件 任意規定 妨害自由罪 妨害書信秘密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侵入住居罪 強制性交罪 竊盜罪 一般告訴權 人之不可分 不受理判決 公訴罪 公訴優先原則 主觀不可分 代行告訴 代行告訴人 代理告訴權 犯罪告訴權 自訴撤回 告訴不可分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 告訴權拋棄 形式裁判 非告訴乃論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限定告訴權 國家追訴主義 訴訟要件 預防性羈押 實體裁判 撤回告訴 請求(刑訴) 最高法院74年度第6次刑事庭決議 刑事訴訟法, 刑法, 訴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