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害罪 傷害罪,既兼具傷害身體或健康兩者而言,故對於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即屬傷害人之健康,如 被害人因而不能自主,致跌磕成傷身死,則其傷害之原因與死亡之結果,即不能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傷害致人於死之罪責。 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條目 法學三段論法 父母懲戒權 請求權 犯行 人格權(刑事) 加重結果犯 另行起意 正當防衛 犯意變更 自然行為單數 吸收關係 夾結效果 妨害國交罪 身體障礙 直接正犯 客觀歸責理論(刑事) 相當因果關係 相續共同正犯 重傷害 凌虐 酒駕 高度行為 動力交通工具 執行刑 接續犯 教唆犯 殺人罪 被害人承諾 單一犯 單行為犯 單純一罪 想像競合犯 概括故意 毀敗(重傷) 補充關係 過失犯 過失傷害罪 違法性意識 實害犯 槍砲 爆裂物 刑事審判權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不可分 相牽連案件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預防性羈押 實質上一罪 緩刑 緩起訴 證據(刑事) 跟追 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