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交罪
妨害國交罪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3章,主要在保護本國與外國邦交關係及我國國際地位。
犯罪類型
妨害國交罪包括了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等3種不同的犯罪類型。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違背中立命令罪
侮辱外國旗章罪
刑法第118條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上述3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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