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刑事)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具有認識,而後決意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之內心意思。 所謂的故意,是指犯罪人知道他要損害別人,也期待或默許這種損害發生的主觀心態,這是絕大多數犯罪成立的必要主觀條件,只要法條沒有特別寫明故意或是過失,這個罪名一定是故意犯,必須能認定犯罪人針對犯罪過程和損害結果有故意,才能滿足主觀的犯罪要件而成立故意罪名。 相對於故意的概念為過失。 概分 學說上可將故意概分為: 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 相關條目 可歸責事由(民事) 名譽權 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離婚 事變責任 拆屋還地 侵權行為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脅迫(民法) 強制險 惡意遺棄 虛偽意思表示 詐欺(民法) 損害賠償 禁止規定 過失(民事) 過失責任主義 歸責事由 離婚 懲罰性賠償 證明妨礙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加重結果犯 包攝錯誤 犯意 犯意變更 犯罪 犯罪同時性原則 犯罪行為 共犯從屬性 刑法分則加重 妨害國交罪 事後故意 放火罪 社會意義理論 阻卻故意 非難性 侵占罪 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客觀處罰條件 故買贓物罪 故意犯 既遂 既遂犯 重傷害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真實惡意原則 脅迫 假釋撤銷 強制性交罪 強盜殺人罪 強盜結合罪 教唆犯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累犯 貪污圖利 連續犯(已刪除) 媒介性交罪 替換理論 期待可能性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結合犯 詐欺 間接故意 意圖 意圖犯 概括犯意 概括故意 毀損罪 準放火罪 準強盜罪 過失(刑事) 過失既遂犯 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構成要件故意 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 誤想防衛 擇一故意 幫助犯 雙重故意 國民法官 通緝 撤銷緩起訴 緩刑 緩起訴 代金 行政刑法 求償權 法律效果 校園霸凌 國家賠償 推定過失責任 期待不可能性 誠實信用原則 歸責原則(行政法) 冤獄 生命權 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應注意而未注意 重大刑案 刑法, 故意, 刑法總則